交通部:严格落实超限认定标准,贯彻好超限运输管理规定!
2016年8月19日,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修订后的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,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。在总结《规定》执行效果的基础上,为进一步执行好《规定》,近日,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》。
明确工作原则
明确目标、分类监管
突出重点、把握节奏
强化科技、加强联动
注重源头、协同推进
做好超限认定标准衔接
做好大件运输许可管理
车辆整备质量或外廓尺寸超过《规定》第三条限定标准的非载货汽车及专业作业车行驶公路时,应参照《规定》有关要求办理超限运输许可。
外廓尺寸超过限定标准的空载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行驶公路的,将实行许可管理,具体方案和实施时间另行部署。
加强违法超限运输管理
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处罚时,要严格执行《规定》中的处罚标准,规范自由裁量权,防止处罚随意性。
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.2米、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,可处200元以下罚款。车货总长度、宽度、高度分别符合不同处罚档次时,不累计计算处罚数额,可按最高档进行处罚;外廓尺寸超限和车货总质量超限作为两种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,应当累计计算罚款数额。
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,但未超过1吨的,处以警告处罚,并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;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吨的,从限定标准开始计算,每超过1吨罚款500元,未满1吨的部分不予计算,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,并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。例如牵引车驱动轴为双轴的六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达到49吨未满50吨的,处以警告处罚;达到50吨未满51吨的,罚款500元;达到51吨未满52吨的,罚款1000元,以此类推,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。
对于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,但车辆轴荷超过《汽车、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、轴荷及质量限值》(GB1589-2016)有关要求的货运车辆,及时予以纠正,原则上不予处罚。
做好执法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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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来源:交通运输部)
责编/吴倩 审核/田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