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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部:严格落实超限认定标准,贯彻好超限运输管理规定!

2017-05-10 中国交通报





2016年8月19日,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修订后的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,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。在总结《规定》执行效果的基础上,为进一步执行好《规定》,近日,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》。



全面落实好《规定》的相关要求 


明确工作原则

明确目标、分类监管

突出重点、把握节奏

强化科技、加强联动

注重源头、协同推进


做好超限认定标准衔接

严格落实超限认定标准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《规定》第三条的超限认定标准执行,确保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,坚决杜绝随意提高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的行为。 

 
做好标准衔接。《规定》对超限认定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公路超限检查站、高速公路收费站的称重检测设备、计重收费设备等进行调整,确保与调整后的超限认定标准相统一,实现新旧超限认定标准平稳过渡。  


做好大件运输许可管理

明确审批对象。载运不可解体物品时外廓尺寸符合《规定》,但由于未选用适配车型导致车货总质量不符合《规定》第三条限定标准的,不得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。 

车辆整备质量或外廓尺寸超过《规定》第三条限定标准的非载货汽车及专业作业车行驶公路时,应参照《规定》有关要求办理超限运输许可。

外廓尺寸超过限定标准的空载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行驶公路的,将实行许可管理,具体方案和实施时间另行部署。 

明确审批时限。

规范装载多个不可解体物品行政许可行为。

加快建设许可管理平台。


加强违法超限运输管理

加强货物源头监管。
加强称重检测管理。
加强技术监控。
加快推进信息联网,实现违法信息共享。
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。

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处罚时,要严格执行《规定》中的处罚标准,规范自由裁量权,防止处罚随意性。
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.2米、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,可处200元以下罚款。车货总长度、宽度、高度分别符合不同处罚档次时,不累计计算处罚数额,可按最高档进行处罚;外廓尺寸超限和车货总质量超限作为两种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,应当累计计算罚款数额。
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,但未超过1吨的,处以警告处罚,并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;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吨的,从限定标准开始计算,每超过1吨罚款500元,未满1吨的部分不予计算,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,并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。例如牵引车驱动轴为双轴的六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达到49吨未满50吨的,处以警告处罚;达到50吨未满51吨的,罚款500元;达到51吨未满52吨的,罚款1000元,以此类推,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。
对于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,但车辆轴荷超过《汽车、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、轴荷及质量限值》(GB1589-2016)有关要求的货运车辆,及时予以纠正,原则上不予处罚。

做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管理。


做好执法管理

规范执法行为。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路面执法,依托固定超限检测站进行超限检测。加大流动检测力度,防止车辆绕行逃避检测。要制定完善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测的程序规定,进一步规范检测与执法行为。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固定超限检测站的布局规划,尽快指定并公布一批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,方便对流动检测发现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实施处理。  


 正确处理与专项行动关系。在交通运输部、公安部联合开展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期间,按照统一部署,开展联合执法,已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记分处罚的,公路管理机构不再进行罚款处罚。 



点击“阅读原文”可获取《通知》完整内容。



(来源:交通运输部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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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编/吴倩           审核/田翔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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